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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经济律师
[导读]:  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

 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为使人民法院能够彻底地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应当通知必须参加诉讼而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此处的当事人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追加原告、被告,而且也包括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法解释的规定,追加当事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如必要共同诉讼人。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没有理由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确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原告来讲,如果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其实体权利,则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对于此类原告通知参加诉讼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法院的判决对该当事人具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约束力。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被告来讲,不论其是否参加诉讼,均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来确定在案件审理中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的问题,更应当严格依照“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这一追加条件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追加。在保护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使案外人的利益免受侵害。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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