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淳光律师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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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为使人民法院能够彻底地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应当通知必须参加诉讼而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此处的当事人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追加原告、被告,而且也包括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法解释的规定,追加当事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如必要共同诉讼人。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没有理由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确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原告来讲,如果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其实体权利,则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对于此类原告通知参加诉讼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法院的判决对该当事人具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约束力。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被告来讲,不论其是否参加诉讼,均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来确定在案件审理中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的问题,更应当严格依照“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这一追加条件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追加。在保护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使案外人的利益免受侵害。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