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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员工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30日 来源:上海经济律师
[导读]:  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文淳光律师,上海经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商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与  公司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员工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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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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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支付员工的工资。


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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